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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訓導組長 - 站務公告 | 2023-08-15 | 點閱數: 75

嘉義縣鹿草鄉後塘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壹、 依據
一、 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。
二、 教育部 109 年 8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號函 。
三、 嘉義縣政府 109 年 3 月 27 日府教發字第 1090067650 號函 。
四、 嘉義縣政府 109 年 8 月 10 日 府教發字第 1090176461 號 函。
貳、 目的
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
使用行動載具 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 、 教導 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 並促進學
習成效。
參、 實施原則
本規範所稱行動
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
無線通訊功 能之終端裝置。
一、 學生部分 宣導不帶行動載具到學校 。
若帶到學校需由家長
向教導處 提出申請 並遵守以下規範
1.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
則。
2. 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3.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
人。
4. 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……等,
與 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。
5. 使用時間應適宜─ 3010 原則、一天不超過 2 小時〈 85210 〉,以符合
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6. 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
行 動載具。
7. 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
理規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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